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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71-zcxzf-00000109 发布机构: 柘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1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柘政〔2023〕18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城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柘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柘政〔202318

 

柘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柘城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柘城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111       

(此件主动公开)


柘城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油在粮油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制定县级粮油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分品种、分库点购销、轮换等计划,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并及时调度计划执行情况,强化对县级储备业务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轮换价差、损失损耗亏损、监管费用和质量检测费用等相关财政补贴,并按规定标准及时拨付,加强对财政补贴使用监管。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质量检测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柘城县支行(以下简称柘城农发行)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负责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和轮换提供信贷资金。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由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场形势、应急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三至五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具体实施,报柘城农发行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年限、质量、仓库安危情况,提出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申请,报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批准。每年轮换的粮食数量一般为规模总量的25%至30%,食用油每年轮换的数量为规模总量的50%。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具体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二条 为保持粮食质量,防止形成陈化粮,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轮出后4个月还不能轮入的,要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主要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省级联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或其他竞卖方式进行销售。轮换销售时签订销售合同,货款回笼到企业在柘城农发行开设的银行专用账户上,不得坐支销售货款。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将年度轮换计划,及时报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审批,同时抄报县财政局、柘城农发行。轮换入库时及时上报收购进度,完善出、入库手续,同时做好粮油出、入库质量检测,并保存好检测资料备查。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不得租赁社会仓库储存。确定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节约费用的原则。

柘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要求,会同县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财政局、柘城农发行确定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条件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食品安全指标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储备粮油安全储存检测的条件;

(四)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企业管理规范,无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记录,满足农发行贷款准入条件,具有远程监控的设施要求。

(六)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交通便利。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对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应当在当地农发行开设账户;

(二)按计划完成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和轮换。出、入库县级储备粮油必须执行《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中储粮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下达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验收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豫粮文〔202142号文件有关规定。

(三)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要求,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生产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和柘城农发行;

(六)按照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柘城农发行有关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油的储存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柘城农发行。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不执行或未完成轮换计划、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二)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质量不达标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五)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定期、不定期检验监测制度。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应及时清仓出库。严格执行粮油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油质量安全情况,档案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出现名称、性质变化、重组改制、依法被清算、解散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报告,如出现不宜储存情况时应及时将县级储备粮油调出。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轮换和动用发生的差价亏损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由柘城农发行根据收购、轮换计划和入库成本及时、足额供应。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的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和柘城农发行负责核定。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实行县级储备粮油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四章 动用

第二十五条 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全县或部分乡镇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提出建议,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柘城农发行制定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

县财政局、柘城农发行,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具体实施。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县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县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粮权宣示标识牌和储存安全;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动用命令以及有关财政和财务核算政策等执行情况;

()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资料、文档、影像资料的电子设备等进行封存;

()组织对县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柘城农发行按照职权对发放的资金使用、销售货款回笼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对粮食库存和储备安全实行常态化机制运行管理,通过远程监控对粮油贷款客户进行非现场库存监测及实地开展常态化粮油贷款客户贷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对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动用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选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油,或者发现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不再具备条件不及时调整的;

()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承担县级储备粮油交易任务的粮食交易平台,开展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的,由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提出处分建议,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权限给予其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该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调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权限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未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核算未按要求分开的:

()未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的;

()发现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报告的;

()拒绝、阻挠、干涉县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权限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品种的;

()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擅自混存、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的;

()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过期的;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以县级储备粮油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旧油顶替新油、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不得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由县财政局责令退回骗取的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权限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柘城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于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69日柘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柘城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柘政20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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