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cxzfbgs-00000432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3-1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把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以下简称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就信息处理费收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为信息处理费的收费主体。
二、信息处理费收取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三、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市各行政机关应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收取,以“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并为缴款人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票据使用管理按照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四、信息处理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各级行政机关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收取手续,并按规定收取。市政府各部门向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申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联系电话:2697890)。
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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