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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71-zcxzf-00000108 发布机构: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1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柘政办〔2023〕32号 所属主题: 政府办文件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柘城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柘政办〔202332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县政府决定对《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柘政〔202212号)中关于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60/平方米调整为10/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前,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

三、上述新标准实施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欠缴、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上述新标准实施之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动工实施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柘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柘政〔202212号)规定标准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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