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71-zcxzf-00000429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5-1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柘政〔2024〕4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已购公有住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商政〔2023〕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理念,以“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原则,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机制,破解县城区内不动产“办证难”问题,切实提升群众生活品质、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总体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还原历史场景的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坚持积极可行、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从低就轻、减轻负担的原则;坚持集体决策、容错免责的原则;坚持因事施策、确保实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和区域
本意见适用于解决201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商品房(住宅)、城镇个人住宅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已列入棚户区、旧城区等改造或征收范围(已下征收决定或实施征收)、政府控制开发建设范围的不动产不列入解决范围;纳入问题楼盘的项目不按本方案处理;小产权房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按本方案处理;未纳入本方案处理范围的历史遗留问题另行出台文件解决。已列入问题楼盘台账的项目,按照原问题楼盘政策执行。
登记区域以柘城县人民政府2002年4月3日发布的通告划定的建成区范围为主,即现谷水路、工业大道、上海路、未来大道外侧200米范围内为县城建成区,面积约为12平方公里。
四、解决办法
(一)划拨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补办出让手续问题
1.划拨土地上已登记的房屋补办出让手续,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签订出让合同,按本方案确定的缴纳标准直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分摊或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
2.房屋已登记,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登记但有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再办理土地登记,依据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确定土地用途办理;房屋已登记,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登记也无权属来源资料,宗地权属界线清晰,经权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可以按实际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登记,登记时在“附记”栏中记载。
3.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占用土地规划为办公、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住宅用地的,按照住宅对应的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并在“附记”栏中记载。
4.房屋占有多宗联建权利人国有土地的,经权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可以将多宗土地合为一宗(共用宗),落宗后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补缴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未办理房屋登记项目补办手续问题
因规划、竣工手续不完善,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不动产,需要完善相关手续后,申请人凭税费等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1.能够补办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手续的,应当补办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手续;不具备补办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后,在符合质量、消防安全情况下,由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相关认定意见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证明资料。
2.工程建设资料完善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现状进行联合验收和竣工备案(线下办理);工程建设资料不完善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质量、消防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出具鉴定合格报告,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审后,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已竣工资料。
3.未办理首次登记,不再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申请办理登记;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登记但有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的,不再办理土地登记,依据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用途办理;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登记也无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宗地权属界线清晰,经权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可以按实际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登记,登记时在“附记”栏中记载。
4.土地为划拨取得的,在申请登记前,需按照本方案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三)单元楼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未登记问题
单元楼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未登记的,不再补办规划、竣工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凭相关资料、交款票据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1.单元楼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未登记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质量、消防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出具鉴定合格报告,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审后,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已竣工资料。
2.单元楼未办理首次登记,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登记时,不再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申请办理登记。
3.房屋已办理登记,但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或因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4.土地为划拨取得的,在申请登记前,需按照本方案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四)出让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超宗问题
房屋实际占用土地超出宗地界址,超占部分土地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保留追缴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人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时按项目现状落宗并确定土地使用年限,补缴前超宗部分土地不进行分摊。县政府负责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追缴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已登记的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未登记的申请登记时需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建设主体和当事人灭失(注销)、失联问题
因建设主体当事人灭失(注销)、失联,申请人办理登记时,持相关证明资料在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可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关于城镇个人住宅房屋和安置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
因政府建设拆迁安置土地的,申请人提供拆迁安置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核实后,依据政府批复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因用地、规划、竣工手续不完善,尚未办理土地或房屋登记的独院房屋,需按照本意见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土地为划拨取得的,申请登记时需按照本意见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七)税费问题
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县政府有关部门追缴的同时,不影响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八)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标准
1.已办理登记的,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标准。
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元)=项目建设时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每户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70%;
2.未办理登记的,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标准。
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元)=现行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每户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70%;
3.城镇个人住宅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标准。
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元)=项目建设时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每户证载占地面积或实测占地面积(平方米)×70%。
2003年以前建设的,统一按照2003年至2007年公布的基准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建设日期以相关证明资料为准(如不能提供证明资料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基准地价标准统一按照县政府公布的地价执行:
(1)2003年8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建设的项目,住宅基准地价标准:一级地270元/m²、二级地200元/m²、三级地150元/m²、四级地122元/m²;
(2)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0日建设的项目,住宅基准地价标准:一级地290元/m²、二级地210元/m²、三级地160元/m²、四级地130元/m²;
(3)2011年7月10日至2019年11月1日建设的项目,住宅基准地价标准:一级地580元/m²、二级地420元/m²、三级地300元/m²、四级地210元/m²;
(4)现行住宅基准地价标准:一级地1170元/m²、二级地850元/m²、三级地600元/m²、四级地400元/m²;
4.土地面积计算和确定方法。
(1)单元房屋。
建筑物基底所占用的土地,由建筑物所有业主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分摊。
分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业主房屋所有权面积÷整幢建筑物房屋所有权面积合计)×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
(2)城镇个人住宅房屋。
城镇个人住宅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已登记的,按登记面积计算。整宗土地已办理登记或有土地权属来源批准文件,但未同步登记到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或占用国有土地未登记也无权属来源资料,宗地权属界线清晰的,经权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按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算。
5.土地使用期限计算标准。
(1)2003年3月24日以前建设的项目,按照2003年3月24日公布的基准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使用期限从2003年3月24日起计算;
(2)2003年3月24日之后的建设项目,按照房屋建设日期基准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使用期限从房屋建设日期起计算;
6.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办法。
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以上标准核定、开具缴款通知单,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县税务部门开具缴款凭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由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一事一议,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各部门按照会议纪要办理。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时,及时上报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研究解决。
(二)强化部门协作
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主动完善相关手续,配合做好登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维稳定的高度,依照本意见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动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三)严格责任追究
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经集体研究决策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规范标准、简化程序、实施方法等配套政策给予积极支持;对于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胡作为、乱作为、不按研究意见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
六、本意见由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暂定一年
附件:柘城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柘城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传奇(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
副组长:刘 枫(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 健(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郭 娜(县委政法委主任科员)
马 杰(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卢训杰(县财政局局长)
许心龙(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吉茂仁(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郑清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张卫杰(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刘子书(县房产服务中心主任)
黄小峰(县税务局局长)
李文斌(春水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李海强(浦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王利杰(凤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张万周(双河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郭 雨(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
豆志强(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马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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