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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秘书科 发布者:赵丹 发布时间:2020-05-27 16:42:27 浏览次数: 【字体:

  柘政〔2020〕7号

  柘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1日

  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限:全县范围内,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第四条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条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乡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居民物业服务公司、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应为举报人保密,一经查实,给予适当奖励。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公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县公安、应急管理、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的《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及2020年1月10日印发的《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编辑: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