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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制度的通知
柘政办〔2016〕84号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在编、在册职工的公务卡结算管理。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1.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为在编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账业务的贷记卡。
2.公务卡以在编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业务招待费、业务误餐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第四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各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账规定。
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财务部门审核,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现金报账:1.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2.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一次性奖金;3.对困难职工、病患职工的慰问支出及其他工会支出;4.对拥军优属的慰问支出;5.对弱势群体的慰问或救济支出;6.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支出;7.对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支出;8.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补贴支出;9.单位外出执勤人员或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误餐补助支出;10.抢险救灾等紧急支出;11.其他目前不能采用转账和刷卡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劳务支出。
第六条 各单位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七条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领导审批、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
第八条 单位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但不得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刷卡支付后要取得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通过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
责任编辑: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