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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城县城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秘书科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8-30 17:41:47 浏览次数: 【字体:

柘政办201745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柘城县城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柘城县城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818

 

柘城县城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及污水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市政排水管网及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城镇水污染,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柘城县城市规划区申请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城污水,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

第三条   柘城县市政设施养护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排水许可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凡在本县城规划区内使用县城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县城污水处理费。建设施工临时排水,也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五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县城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5元;

(二)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每立方米1.20元;

第六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采取以下办法征收:

(一)县城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使用县城公共供水部分的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厂代征,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使用自备供水设施取水部分的污水处理费由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负责征收。

(二)使用县城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征收,再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使用自建供水设施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取水量征收。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数计算取水量(水表经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校准和铅封)。无表计量的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限期一个月内安装水表,在未安装水表前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取水量。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按排水数量收取。

第七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必须按标准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凡使用县城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者按应缴纳数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亏损严重的企事业单位,经县污水处理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可缓缴,但不得免缴。

第八条   征收县城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用和污水排污费。对超过国家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单位,仍由县环保部门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九条   县财政供给单位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源)而未足额缴纳的,由县市政部门根据每月用水量,提供征收通知交财政部门在经费中代扣,不是财政供给单位的自备水源户不能按表计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城镇供水,排水设施覆盖到的用水户和排水户,包括农村安全饮用水的取水井也应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作为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

(一)县城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配套资金,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

(二)县城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营支出;

(三)县城污水管网及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十二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县财政专户,支出由县财政按规定用途拨付,报证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截留、坐支、挪用县城污水处理费,收支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为1.5%。由县财政部门按实际上缴数额计算、返还。

第十四条  征收县城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县城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按照县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建设费用的变化,提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申请,由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责任编辑: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