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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柘城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秘书科 发布者:赵丹 发布时间:2017-09-29 17:41:39 浏览次数: 【字体:

柘政办201762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柘城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的通知

 

 

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交易中心、县林业局:

为切实加快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和延续,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资料移交范围、内容和要求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原保存在有关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及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和登记簿。

(一)纸质资料。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1.国土资源部门资料。国土资源部门的各类登记纸质档案全部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2.房产部门资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县房产服务中心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原则上要移交资料的原件,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不管采取哪种方式移交,年底前必须移交到位。

3.林业部门资料。林业部门形成的林权登记纸质档案全部移交。

(二)电子档案资料。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

1.国土资源部门数据移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形成的全部数据资料。

2.房产部门数据移交。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9月底前,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3.林业部门数据移交。林业部门登记形成的全部数据资料。

二、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程序

移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确认所移交档案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移交到柘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移交。各相关登记部门应对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做一次全面检查、核定,力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对不符合案卷质量要求的档案,要进行重新整理,查缺补漏,规范建档,确保移交质量。国土、房产交易中心、林业等相关单位可根据档案藏量、类型和库房实际,采用批量移交等方式进行移交,确保移交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接收。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完善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资料后,办理移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1.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应对案卷质量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缺页、涂改等现象,应现场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进行移交。

2.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电子版与纸质版是否对应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有关要求

1.强化督查。县政府督查室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阶段性督查工作重点,采取一天一督查、三天一汇报、一周一通报的办法,切实做好督查工作,确保年前完成移交任务。

2.严格问责。督查组每次通报的结果要上报到县监察局,县监察局要每月汇总一次,对不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按照懒政怠政、不作为进行问责,该怎样处分就怎样处分,绝不姑息。

 

 

 

2017916

 

 

责任编辑: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