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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城县病死动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秘书科 发布者:赵丹 发布时间:2017-12-29 17:41:22 浏览次数: 【字体:

柘政办201768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柘城县病死动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柘城县病死动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1220

 

柘城县病死动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规范病死动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原则,对我县病死动物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机制。采取生态环保处理工艺,建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规范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在收集、暂存、处理、保险理赔、财政补助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柘城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并参与协调、监督等有关具体措施与配套政策的执行与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   

()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病死动物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相关事宜。  

() 县财政局负责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确保资金按时拨付。

() 县环保局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达标排放监督工作。

() 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负责病死动物集中处理前的收集暂存上报工作。

第四条 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具体承担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工作,按要求做好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工作,接受政府部门的全程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采取企业化运作模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乡镇(办事处)应做好本辖区内养殖场()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实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重大意义。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要根据自身情况,各自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设施,做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前死亡动物的暂存工作,并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死亡情况。

第三章  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

第六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应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理中心应配有厂房、处理设备、专业运输车辆、消毒器械、信息管理平台等必要设施设备,处理方法、工艺等应符合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第七条 处理中心须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和服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处理中心要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人员日常培训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专业运输车辆由处理中心购置、管理和运行。专业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厢式运载工具运输死亡动物,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采取防渗措施。货物卸载后,车辆外部和箱体内部应进行彻底清理、消毒。车辆在驶离暂存、养殖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第九条 处理中心应建有匹配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暂存冷库。

第十条 处理中心应建有管理信息平台,以实现信息上报、数据分析、远程监控、检疫追溯、出险报案等,并向监管单位开放。

第十一条 处理中心应加强环保设施投入,实现废水、废气等达标排放。

第四章 病死动物收集

第十二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采用冷藏运输车辆到场到点收集。收集车辆应固定区域作业,定期对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暂存点的病死动物进行收集。动物养殖场发生饲养动物死亡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动物死亡报告后及时指派官方兽医随同处理中心运输车辆到收集点或养殖场进行收集并监督做好各种记录。

第十三条 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应建设暂存本单位15天以上病死动物冷藏设施(冷库或冰柜)

第十四条 转运死亡动物时,收集暂存点负责人(业主)、处理中心、畜牧部门官方兽医三方代表必须共同签字确认收集数量、规格等必要信息,并各自留存结算凭证。

第十五条 处理中心应记录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运输时间、车牌号、病死动物及产品种类、数量、消毒方法、运输目的地以及经办人员等。

涉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台账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属于公益性社会化服务,产生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养殖场、屠宰场均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省畜牧局、财政厅(豫牧计[2012]7)文件要求每头给予80元补助,其中:30元用于生猪养殖场补助,10元用于病死猪的收集运输费用,40元用于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费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销售、丢弃病死动物或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畜牧局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进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有关畜牧业法律法规,提高公众认识水平。公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渠道,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