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关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柘政〔2021〕11号
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关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西关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建设进度,实施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化水平,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柘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履行完相关手续,县政府决定对春水路以北,学府大道(中华商业街)以南,原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队以东及以西规划范围的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春水路以北,学府大道(中华商业街)以南,原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队以东及以西规划范围(具体以实际规划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柘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柘城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柘城县春水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天内。
四、征收补偿费用已经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依法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西关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西关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西关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建设进度,实施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化水平,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柘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西关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西关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春水路以北,学府大道(中华商业街)以南,原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队以东及以西规划范围(具体以实际规划为准)。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柘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柘城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柘城县春水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二)根据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依法评估的价值确定。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就近回迁至西关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小区。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的,回迁至安置小区的住宅楼房;被征收房屋为营业房的,回迁至安置小区的营业房。等面积部分按一比一置换,超出面积部分依法由被征收人购买,结余部分按照评估价格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
回迁两套及两套以上住宅的,实行楼层高低搭配。
(五)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进行。
(六)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宅基地不予另外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面积的,小于部分按照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结果给予补偿;未建房的宅基地(土地)按照有效合法证件核定的土地性质及实际面积,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予评估、补偿;院落外的公共出路不予补偿。对评估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
(七)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不相符合的,以公布的征收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复核。
(八)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登记簿无记载的,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九)征收设立抵押权房屋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解除抵押权。
(十)征收租赁房屋的,被征收人应书面告知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十一)征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或地皮,依法按照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搬迁费按每平方米3元计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营业房停业补助按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过渡期从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超出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三)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商政〔2017〕52号文件执行。
六、签约期限及奖励标准
(一)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天内。
(二)奖励标准: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天至5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6天至10天(含1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50元;10天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再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补偿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修,增加附属设施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四)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适用于西关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房屋征收,具体由柘城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审核人:郭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