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1年5月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51号)批准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我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深入研究,制定了《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试点目标、准入管理、通关监管、质量监管、组织领导、任务分工、建设运营等事项。
二、试点目标
坚持安全规范、高效协同、分步推进的原则,加强进口药品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试点目录开展试点工作,着重对多部门协同监管模式进行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构建安全、规范、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监管流程和风险防控机制。试点期为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3年。
三、试点政策
实施准入管理,参与试点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等要按照规定到药监部门备案,并将备案结果通报海关。优化通关监管流程,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药监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备案的试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对首营试点药品进行抽验,之后进口的试点目录药品纳入年度监督抽验计划,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检验不合格的,要求试点企业整改并依法处理,建立试点企业退出机制。不允许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二次销售”。
四、推进机制
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郑州海关、省药监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郑州市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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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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