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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就地方税收减免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 商丘日报 发布时间:2015-09-24 09:18:53 浏览次数: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好这个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授权,依法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减免税是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税收减免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那么,新的《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都有哪些新的内容?在减免程序上又有哪些具体规定?近日,记者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专访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记者:制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背景是什么?河南地税: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新一届中央政府确立的“开门第一件大事”。河南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我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简政放权工作提出了“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的总体要求。为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总体要求,省地税局对地税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了梳理,公布了权力流程图,取消、下放、调整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通过一系列税收管理改革措施的实施,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程度服务纳税人,不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全力助推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要求下,省地税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减免实施办法》,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的具体落实。记者:制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都有哪些法律依据?河南地税:我们起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首先要做到于法有据,依法制定。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税各税种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省减免税管理实际,制定出该实施办法。记者:制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时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河南地税:我们在研究制定该实施办法的时候,主要遵循了四项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二)理顺征纳关系,明晰权责边界,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原则;(三)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四)加强风险管理,强化后续监督管理的原则。记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是什么?河南地税:主要精神是进一步细化管理,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 主要内容是分别对核准类以及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减免税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税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备案类减免税则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报告。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间,地税部门将对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部门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地税部门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记者:新颁布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和以前的规定相比,究竟有什么变化?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是什么?河南地税:新颁布的《税收减免实施办法》有五个方面的新变化,这些新的内容也是纳税人应当重点关注的地方。一是减免税分类更加规范。在减免税办理程序上,原来规定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新的规定明确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二是备案类减免税更加灵活。原规定没有明确在政策存续期内备案类减免税是否可以一次备案一直享受,新规定进行了明确,为纳税人切实减轻了负担。备案类减免税还可以在首次申报征期内提交资料,这就给基层地税部门和纳税人执行政策提供了方便。三是更加注重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地方税收减免核准、备案实施,原则上由县级主管地税部门负责实施。各级地税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县局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市局核准期限为30个工作日,省局核准期限为60个工作日。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多缴税款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退还。减免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由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改为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减少了纳税人往返窗口的次数。四是对纳税人责任的规定更加明确。新的实施办法规定了纳税人有保存其符合减免税条件资料的义务。因此,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减免税资料,同时做好保管备查工作。否则,如果后续不能提供相关资料验证其可以享受减免税,将面临被追缴税款的风险。五是地税部门将加大后续管理力度。原来减免税的实施是以地税部门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的实施办法则体现了地税部门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动态监管转变的思路。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地税部门将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并增加了监督检查内容,要监督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同时对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过程中易于出现的风险点重新进行了梳理归纳。纳税人应当做好减免税享受期间的风险自我排查工作。记者:今后,纳税人申请或者备案减免税时,要着重注意哪些事项呢?河南地税:纳税人在执行新的规定时,有一个认识逐渐加深的过程,一开始可能会有一些认识上的偏差,在这里,我想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的是四个方面: 第一,减免税规范管理不等于都要事先申请。原来规定,纳税人需要经地税部门审批同意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新的实施办法施行后,是否仍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关键看减免税事项的类别。对于地方税收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需要事先提出申请,依法经具有核准权限的地税部门核准后方能执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不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但不管哪一类减免税,如果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过有权地税部门核准、确认,都不得享受减免税。第二,减免税审批取消不等于没有审核。这次新制定的《税收减免实施办法》,一个非常大的亮点是取消了减免税审批制。但这并不等于今后减免税事项仅需递交资料即可完成办理。不管是核准类还是备案类减免税,地税部门都需要对纳税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核准类事项,需要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与减免税的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备案类事项,需要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只有审核通过的方能完成减免税事项的办理。如果审核中发现属于不需要由地税部门核准后执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地税部门将即时告知,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第三,减免税程序简化不等于责任减轻。新的实施办法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为基础,虽然简化了办税程序,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责任的减轻,相反,该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责任,这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纳税人有留存备查的义务,以备地税部门后续管理检查。对于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地税部门报告。对于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第四,备案类减免税不等于放松管理。新的实施办法减少了前置审查,地税部门将把更多精力集中在事中、事后监管。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地税部门将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除审核纳税人已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外,地税部门还将通过要求纳税人提供印证材料、实地核查、与经济或技术鉴证部门协调沟通等方式,核实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政策规定相一致。如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部门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地税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本报记者 赵振杰) 《商丘日报》(2015年9月24日 第06版:专版) 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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