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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拟向宪法宣誓?

来源: 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5-09-23 09:52:59 浏览次数: 【字体:
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中有明确规定 本报讯 昨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任杨云作关于《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说明。其中对我省实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宣誓誓词、仪式组织、基本规程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参照本办法执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杨云介绍,我省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是: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中,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五部分:一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二是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两院及所属机构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三是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政府个别副省长,省政府组成人员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四是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宣誓人员虽然工作岗位各不相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应当一致。我省办法草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誓词内容,统一、规范了宣誓誓词。(记者:张渝) 《大河报》(2015年9月23日 第A09版:时政) 责任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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