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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小额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答记者问

来源: 商丘日报 发布时间:2015-07-30 15:04:4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应对立案登记制度带来的案件井喷式增长,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满足人民群众的不同司法需求,商丘市两级法院结合实际,按照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全力贯彻“小额诉讼”制度的落实。对于大家关注的一些有关小额诉讼方面深层次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栾立学。 问:什么是小额诉讼,推行小额诉讼的意义有哪些? 答:小额诉讼制度是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一项诉讼制度,诉讼标的额小,审判程序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最大的特点在于“一审终审”。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可以最大化地简化审判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快捷服务群众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化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问: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答: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方可适用,具体条件是:(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二)标的额不高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三)属于单一金钱给付之诉。 问: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适用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答:属于单一金钱给付的案件,标的额在15000元以下,类型为: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问: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审理程序的区别有哪些?答:两者在程序上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小额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而普通审理程序中,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二)小额诉讼程序中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一审普通审理程序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三)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一审终审。而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且系二审终审;(四)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普通程序要由审判员和其他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五)小额诉讼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而普通审理程序一般审限为六个月。 问:我市法院就落实小额诉讼制度将推行哪些措施? 答:(一)凡适用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一律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对于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而未适用的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各基层法院立案庭设立小额诉讼立案窗口,专门负责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工作;(三)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专门送达组,设在立案庭,负责对小额诉讼案件的送达,确保能够快速高效地审理。 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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