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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关于《柘城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04 17:36:5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决策部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起草了《柘城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6月10日至629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柘城县汇龙大厦904(邮政编码476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zcxtrb2018@163.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宋杰,0370-7268166
  附件:1.关于《柘城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柘城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6月29日

 

附件1

关于《柘城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全程防治、系统治理,完善机制、提升能力”为工作原则,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方案》出台的依据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23】18号)有关要求,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筛查,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动态更新全县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逐步建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四、主要任务

一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成立政府统筹,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二是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以医药、农药、精细化工、畜禽养殖等行业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三是严格监督管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督促企业积极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

 

附件2:

柘城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决策部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23】1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全程防治、系统治理,完善机制、提升能力”为工作原则,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生态柘城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筛查,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动态更新全县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逐步建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成立政府统筹,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沟通协商,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治理属地责任。(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市政养护中心、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市容环卫中心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以医药、农药、精细化工、畜禽养殖等行业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查清全县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配合省级部门制定《河南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状况,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根据国家、省、市的工作指导,加强与环境健康相关的重金属、多环芳烃等常规污染物监测,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县生态环境分局、卫健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督管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3.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宣传和督导力度,督促企业积极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检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登记事项和登记证载明事项的真实性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建立监督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4.严格落实新污染物管控措施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清单和全省补充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根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严格落实各类产品关于新污染物限值、禁用、标识或提示等有关要求,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行为。(县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纳入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积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宣传活动,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引导行业、社会消费者使用绿色认证产品。(县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政养护中心、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将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量占比、Ⅰ类切口手术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抗菌药物治疗前病原学送检率等指标纳入医院监测和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抗生素。强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药店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要求。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25年底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县卫健委、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再评价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8.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标准中特征污染物治理管控,落实污染控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9.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县卫健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根据全省试点安排,在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围绕生活污水处理行业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治理、固体废物焚烧行业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水产及畜禽养殖行业抗生素治理等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在省级选取的重点行业企业中,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落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一系列治理要求,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县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政养护中心、农业农村局、市容环卫中心、畜牧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1.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依托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初步排查出我县涉新污染物的重点区域,逐步对水体、土壤中新污染物开展环境调查监测,对重点行业或重点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排放监测。根据省级工作安排,适时开展市政供水的出厂水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排水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调查检测。(县生态环境分局、市政养护中心、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监管部门人员专业素质,组织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专项培训。(县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市政养护中心、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省、市、县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类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技术指导服务。聘请专家组织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业务培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终审:刘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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